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
1 | 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第(十)条 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举办档案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送档案信息进农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4.《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办〔2015〕16号):七、着力开发古徽州历史档案、革命历史档案、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等重要历史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资源,推出档案图书、音像制品、展览等多种类型的档案文化精品,使档案馆成为党员干部、青少年教育基地和地方历史文化展示场所,构建集记史、存史、展史于一体的档案文化展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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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2 |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 | 1.《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档办发〔2012〕4号)第二条: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3.《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皖档发〔2013〕10号)第三条: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省档案局和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目的是宣传普及档案知识,增强中小学生的爱国爱乡情怀,树立中小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4.《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办〔2015〕16号):六、要发挥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优势,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本地开展市、区县情教育和传统历史教育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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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3 | 档案信息化建设咨询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第四十条: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第十三条: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成以数字资源为基础、安全管理为保障、远程利用为目标的数字档案馆(室)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利用。 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安徽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厅〔2018〕85号):加强省档案馆档案信息化和档案资源、档案利用、档案安全体系建设职责,强化承担档案保管、爱国主义教育、档案利用、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电子文件备份“五位一体”功能建设的职责。经调整,主要职责为:……指导省直和市、县档案业务工作。 5.《黄山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办字〔2019〕27号)业务指导科负责市直单位和区县档案馆电子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指导。 |
黄山市档案馆 业务指导科 |
是 |
4 | 档案移交咨询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2.《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3.《关于印发<黄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黄档字〔2014〕55号):全文 |
黄山市档案馆 业务指导科 |
是 |
5 | 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
黄山市档案馆 档案保管科(征集利用科) |
是 |
6 | 档案资料预约查询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4.《黄山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须知》(九)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作息时间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时间为开馆时间,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日查阅档案,应提前与我馆预约,预约电话:0559-2676409 |
黄山市档案馆 档案保管科(征集利用科) |
是 |
7 | 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
黄山市档案馆 档案保管科(征集利用科) |
是 |
8 | 民生档案跨馆查询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一条: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2.《黄山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异地查档跨馆服务办法》(黄档字〔2016〕153号):全文 3.《黄山市档案信息区域共享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黄档字〔2016〕147号):全文 |
黄山市档案馆 档案保管科(征集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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