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档案馆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1-30 16:31信息来源:市档案馆 作者:市档案馆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黄山市档案馆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指南

 

1.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第(十)条 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举办档案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送档案信息进农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4.《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办〔2015〕16号):七、着力开发古徽州历史档案、革命历史档案、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等重要历史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资源,推出档案图书、音像制品、展览等多种类型的档案文化精品,使档案馆成为党员干部、青少年教育基地和地方历史文化展示场所,构建集记史、存史、展史于一体的档案文化展示中心。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参观者凭有效身份证(驾驶证、现役军官证、学生证等)申请参观。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预约:团体参观者来人、来函或来电预约,个人参观者及时办理。

2.受理:10人以上团体观众须提前3天电话预约,预约时间为每日开馆时间,由展示馆工作人员安排具体参观时间。团体观众须在参观前将单位介绍信或任务派遣书交至展示馆,参观当日提前10分钟在馆外排队入场。如遇重大或临时性活动,请遵从展示馆安排,已预约的团队参观由展示馆另行安排时间参观;个人参观者直接到展示馆,视情即时参观。

3.服务:团体参观服务,安排播放档案专题影视片、组织讲解员进行有序讲解和退场疏导。个人参观服务,主动引导参观、选择性讲解、视情安排播放档案专题影视片。每次参观结束后,引导观众签名留言,对观众意见进行收集并及时反馈。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黄山市档案馆办公室

电话:0559—2355027


2.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档办发〔20124号)第二条: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3.《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皖档发〔201310号)第三条: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省档案局和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目的是宣传普及档案知识,增强中小学生的爱国爱乡情怀,树立中小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4.《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办〔201516号):六、要发挥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优势,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本地开展市、区县情教育和传统历史教育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生

四、申请条件

中小学校组织本校中小学生集体参加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中小学校来函或电话联系,说明参加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和活动需求。

2.接待:通过具体的馆藏实物、专题影视片、展板、文献资料,开展参观、档案知识讲座、知识竞赛或团(队)日等多种形式的,适应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学生认知能力的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黄山市档案馆办公室

电话:0559—2355027

 


3.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2.《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档发〔20028号)第十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法制建设。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行政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完善。第十九条:完善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一批急需的档案信息化标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宣传和贯彻。

3.《黄山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办字〔201927号)业务指导科负责市直单位和区县档案馆电子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指导。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业务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需要对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进行指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接受咨询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档案信息化工作方面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电话指导或实地指导。

2指导: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或面对面开展指导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黄山市档案馆业务指导科

电话:0559-2355025


4.档案移交工作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2.《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3.《关于印发<黄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黄档字〔201455):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业务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已列入市档案馆年度档案接收(移交)计划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制定计划:市档案馆根据《关于印发<黄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制定年度档案移交计划;

2)下达通知:市档案馆根据年度档案移交计划,下达档案移交通知书;

3)检查指导:接到档案移交通知的国有企业,按照规范对拟移交的各门类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进行自检。自检过程中,对拟移交档案实体的整理、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编纂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发现有疑问的地方,可以通过来电来函进行咨询。市档案馆根据移交单位需求提供上门服务,对拟移交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进行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

七、服务时限

档案移交工作业务咨询的,一般的当即给予答复,特殊的一日内给予答复;联系上门进行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当即给予答复,确认上门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档案馆业务指导科

电话:0559-2355025


5.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条: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第十三条: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成以数字资源为基础、安全管理为保障、远程利用为目标的数字档案馆(室)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利用。完善并实施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试工作。

4.《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办〔201516号):九、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作为“十三五”期间档案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统筹安排,加快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确保档案信息化与全市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科技信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即将或正在开展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接受咨询: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面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电话指导或实地指导。

2.指导:能够电话指导的,采用电话方式答复;需要实地指导的,上门服务指导。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档案馆科技信息科

电话:0559-2676406


6.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档案保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目录。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向社会公布:通过黄山市数字档案馆网站以及公开出版的《黄山市档案馆指南》向社会公众公布馆藏开放档案目录。

2.咨询和登记:持有合法证明的利用者到馆寄存随身携带物品,填写登记表,接待人员主动提供初步查阅咨询。

3. 检索目录:利用者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进行档案目录检索。可以使用为利用者配备的服务指南、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找,也可以请接待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导,或代为查找。

4.阅览目录。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线索后,可以阅览、摘抄开放目录。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黄山档案馆档案保管科

电话:0559-2676409

 


7.档案资料预约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4.《黄山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须知》(九)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作息时间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时间为开馆时间,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日查阅档案,应提前与我馆预约,预约电话:0559-2676409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档案保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接待登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黄山市档案馆长信箱提交档案资料查询申请,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并主动提供初步查档咨询服务。

2.检索目录:工作人员通过开放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找。

3.答复查询。工作人员检索后,立即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利用者开放档案目录查询结果。未能查到相关线索的,将检索情况告知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线索的,将到馆查阅档案资料流程告知利用者,并接受查档者时间预约。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档案馆档案保管科

电话:0559-2676409


8.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档案保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查阅登记:持有合法证件的利用者到馆寄存随身携带物品,填写登记表,接待人员主动提供初步查阅咨询。

2. 检索目录:利用者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进行档案目录检索。可以使用为利用者配备的指南、开放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询,也可以请接待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导,或代为查询。

3.阅览档案。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线索后,填写《调卷申请单》。接待人员将分批从档案库房调出原始档案,或向利用者提供电子档案、缩微胶片档案等,供利用者在阅览室内进行阅览。

4.相关服务。利用者可以阅览、复制、摘抄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开放档案。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黄山市档案馆档案保管科

电话:0559-2676409

 

9. 民生档案跨馆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一条: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2.《黄山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异地查档跨馆服务办法》(黄档字〔2016153号):全文

3.《黄山市档案信息区域共享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黄档字〔2016147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档案保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本市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市档案馆查阅全市各综合档案馆已开放档案。

五、申报材料

《黄山市档案异地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查档人或单位应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提出查档请求,并出示有效证件或单位介绍信。

 2.审核。经接待档案馆工作人员身份核查符合查档规定后及时受理。

 3.检索。首先在本馆内进行目录查询,然后向目的档案馆提出查档请求。

 4.协办。协办档案馆接到查档请求后,应立即查找,将所需档案(非密级)电子版或传真发送至受理档案馆。

 5.出证。收到档案电子版或复制件后,按规定加盖“受理档案馆查档专用章”,若多页档案材料应加盖骑缝章,提供给查档者。

 6.反馈。利用者填写利用情况反馈意见,对接待人员服务态度、业务水平进行评价。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黄山市档案馆档案保管科

电话:0559-2676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