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档案馆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发布日期:2021-10-22 16:34信息来源:市档案馆 作者:市档案馆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备  注
1 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2.《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办〔2015〕16号):七、着力开发古徽州历史档案、革命历史档案、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等重要历史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资源,推出档案图书、音像制品、展览等多种类型的档案文化精品,使档案馆成为党员干部、青少年教育基地和地方历史文化展示场所,构建集记史、存史、展史于一体的档案文化展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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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市县同步实施
2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2.《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皖档发〔2013〕10号)第三条: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省档案局和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目的是宣传普及档案知识,增强中小学生的爱国爱乡情怀,树立中小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3.《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办〔2015〕16号):六、要发挥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优势,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本地开展市、区县情教育和传统历史教育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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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市县同步实施
3 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工作咨询服务 1.《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档发〔2002〕8号)第十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法制建设。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行政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完善。第十九条:完善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一批急需的档案信息化标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宣传和贯彻。
    2.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档案局(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黄办〔1998〕26号):科教编研科负责对全市档案现代化管理与保护技术工作进行规划和指导。
    3.《黄山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办字〔2019〕27号)业务指导科负责市直单位和区县档案馆电子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指导。
黄山市档案馆业务指导科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市县同步实施
4 档案移交工作咨询服务 1.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2.《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3.《安徽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皖档发﹝2014﹞3号)第三条第一款:档案接收是指省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等形式的档案。
    4.《关于印发<黄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黄档字〔2014〕5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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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咨询服务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成以数字资源为基础、安全管理为保障、远程利用为目标的数字档案馆(室)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利用。完善并实施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试工作。
    2.《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办〔2015〕16号):九、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作为“十三五”期间档案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统筹安排,加快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确保档案信息化与全市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
黄山市档案馆科技信息科 法人、社会组织 市县同步实施
6 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黄山市档案馆档案保管科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市县同步实施
7 档案资料预约查询服务 1.《黄山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须知》(九)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作息时间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时间为开馆时间,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日查阅档案,应提前与我馆预约,预约电话:0559-5211065。 黄山市档案馆档案保管科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市县同步实施
8 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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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异地查档、跨馆出证 1.《黄山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异地查档跨馆服务办法》(黄档字〔2016〕153号):全文
    2.《黄山市档案信息区域共享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黄档字〔2016〕147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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