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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档案馆利用指南

发布日期:2024-07-02 17:01信息来源:市档案馆 作者:市档案馆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发挥档案资源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馆档案、资料利用指南。利用者到市档案馆利用档案的程序为:
    (一)交验证件和申请手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因工作查考、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编史修志等工作初次到市档案馆利用已开放档案的,可凭利用者本人的的工作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单位的介绍信;利用控制档案的,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利用市内其他档案馆档案的,凭有效证件进行跨馆查询登记,同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包括外籍华人)以及外国团体、组织和个人初次到市档案馆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执行,并由市档案馆安排专人负责查验、进行接待。

(二)寄存物品。为保护档案的安全,利用者除必要的阅读、书写用品外,其他物品不得带入档案阅览室,可寄放在寄存柜或交由接待人员保管,接待人员负责物品的安全。
    (三)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或异地查档利用申请表。利用者利用档案之前,应认真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或者“异地查档利用申请表”,项目包括日期、利用者姓名和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编号、利用档案目的、利用要求、利用档案的范围等。
    (四)咨询。利用用者可向接待人员进一步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要求和范围,要求提供有关线索,请求指导查档。
   (五)检索。利用者可根据接待人员提供的检索工具自行查找,也可请求接待人员代为检索,以尽可能迅速、准确地找到所需的档案条目。进行跨馆查档的,由档案所在地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检索。
    (六)调卷。将所要调出的档案的档号和目录记录完整,交给接待人员,由接待人员负责调出案卷。进行跨馆查档的,由档案所在地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调卷。
    (七)阅览、复制或摘录档案材料。利用档案一般以摘录为主,必要时可以复印。利用者复印档案材料,应填写《复印档案资料申请单》,详细说明要求复制档案的档号、页码和复制目的,交接待人员代为办理。进行跨馆查档的,由档案所在地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复印或摘录。

(八)办理档案证明。利用者因落实房产、土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等,可以要求档案馆开具档案证明。进行跨馆查档的,由档案所在地档案馆加盖档案利用专用印章,同时加盖我馆档案利用专用印章。
    (九)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日查阅档案,应提前与我馆预约。

(十)服务地点:黄山市档案馆(屯溪区屯光镇社屋前路1-1号)

(十一)联系电话:0559-2676409 0559-2676405
    利用者除直接到市档案馆利用档案外,还可通过信函、电话咨询利用档案、委托代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