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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档案馆利用指南

发布日期:2026-04-29 17:08信息来源:市档案馆 作者:市档案馆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发挥档案资源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指南。利用者到本馆利用档案资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手续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因工作查考、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编史修志等需要到本馆利用档案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初次利用已开放档案可凭本人工作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须持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利用市内其他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跨馆查询登记并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寄存物品

为保护档案安全,利用者除必要的阅读、书写用品外,其他物品不得带入档案阅览室,可寄放在寄存柜或交由接待人员保管,接待人员将妥善保管寄存物品。

(三)填写利用登记表

利用者利用档案前,应认真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或《异地查档利用申请表》,内容包括日期、利用者姓名及单位、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等)编号、利用目的、利用要求、利用档案范围等。

(四)咨询服务

利用者可向接待人员进一步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要求和范围,请求提供相关检索线索和查档指导。

(五)档案检索

利用者可根据接待人员提供的检索工具自行查找,也可请求接待人员代为检索,以便迅速、准确地找到所需档案条目。跨馆查档的,由档案所在地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检索。

(六)调卷服务

利用者将所需调出档案的档号和目录信息记录完整后交接待人员,由接待人员负责调出案卷。跨馆查档的,由档案所在地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调卷。

(七)阅览、复制与摘录

利用档案一般以摘录为主,确需复制的,应填写《复印档案资料申请单》,详细说明要求复制档案的档号、页码和复制目的,交接待人员代为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跨馆查档的,由档案所在地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复印或摘录。

(八)出具档案证明

利用者因落实房产、土地、财产、债权债务、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等事项需要,可以申请本馆出具档案证明。跨馆查档出具的证明,由档案所在地档案馆加盖档案利用专用印章,同时加盖本馆档案利用专用印章。

(九)服务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如需查阅档案,请提前与本馆预约。

(十)服务地点

黄山市档案馆(屯溪区屯光镇社屋前路 1-1 号)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9-2676409、0559-2676405

除现场查档外,利用者还可通过信函、电话咨询或委托代查等方式利用本馆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