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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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档案学会章程
作者: 管理员丨 信息来源: 丨 发布日期:2021-09-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黄山市档案学会,英文名称:Huangshan Archival Society,缩写:HAS。是依法成立的全市档案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安徽省档案学会、黄山市科协、黄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正确意识形态导向,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推动黄山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建设更加美丽富裕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组织和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黄山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黄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挂靠在黄山市档案馆,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市档案馆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1-1号,邮政编码245000。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团体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团体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和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地方档案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理论、方法和科学技术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评选、推荐和表彰优秀学术理论及科研成果;编辑出版有关档案学研究资料,普及档案科学技术知识,介绍档案工作和档案学术动态;

(四)对本会会员进行档案业务技术培训,参与有关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积极参加国家、省档案学会和市科协、社科联组织的学术活动,加强与有关学会和其他地区档案学术会和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交往,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档案业务咨询活动,鼓励会员对我市档案工作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

(七)评选、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八)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档案专题调研、档案科学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及业务技术标准起草和编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工作,具有一定实践和学术研究水平;

  2、热心于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机关、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3、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成果者;

  (五)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惠权;

  (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

  (八)经本会推荐,参加安徽省档案学会和中国档案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九)申报学术研究成果奖。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及档案工作基本知识;

  (四)积极协助档案部门收集、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以及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等;

  (六)研究档案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提出改革建议。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安徽省档案学会、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向安徽省档案学会和中国档案学会推荐有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及其他科研成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设立若干专门研究组织,开展专题学术研究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代行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秘书处研究讨论会员的吸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黄山市档案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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