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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档案馆徽州文书档案查档须知
作者: 管理员丨 信息来源: 丨 发布日期:2024-0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馆徽州文书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馆藏徽州文书档案查档须知。

一、馆藏徽州文书档案利用工作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徽州文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按有关规定不宜提供利用的不得对外开放。

二、查档者办理查档登记手续时,须出具本人所属单位正规介绍信、个人合法证件(指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等)。

三、查档者须认真阅读和遵守本须知,认真填写《黄山市档案馆查档登记表》,详细说明查阅徽州文书档案目的和范围,服从本馆工作人员的安排。

四、查档者随身物品须放在本馆提供的储物箱内,禁止将包箱、手袋、书籍、本簿、文件夹、纸张和笔记本电脑、手机带入阅档场所。查档者自备的饮料、水杯、雨具等物品应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

五、查档者进入阅档场所,请按照本馆工作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阅档。

六、本馆现阶段向查档者提供徽州文书档案利用的主要载体形式为数字化副本、复制件和部分档案专题汇编出版物,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利用。本馆工作人员根据利用者的利用需求,经档案保管科(征集利用科)提请馆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利用。

七、查档者在阅档时,请保持阅档场所安静,请爱护档案阅读设备和档案复制品。

八、查档者在阅档时,不允许用电脑、手机等拍摄档案。需要复制档案时请与接待人员联系,按规定办理。原则上每人每天申请调卷不超过2次,每次调卷不超过10卷(件),每天复制不超过10张(A4纸幅面)。因档案保存状况和档案载体特点等原因不适宜复制的,本馆可以不予复制。

九、查档者摘抄档案,须一律使用本馆提供的专用摘抄纸。离开阅档场所时,须主动将自己的摘抄纸交由本馆工作人员审核、检查。

十、查档者在本馆摘抄、复制的档案,仅限于供研究参考或在著述中引用,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转让或出版。

十一、醉酒、带宠物者谢绝入馆。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者和儿童须由成年人陪同入馆。

十二、有突发事件或临时活动,请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本馆对外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不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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