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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牍”徽州丨第三十三期 明代徽州祖坟纠纷案:一份诉状背后的基层治理智慧

发布日期:2026-02-02 16:11信息来源:市档案馆 作者:市档案馆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明万历年间徽州江庆衡就萧家塘坟山归属出具诉状及给出批文(黄山市档案馆藏)

纠纷缘起:祖坟山地的双重属性

万历二十四年(1596)七月,江庆衡首次向官府呈递诉状,控诉其叔祖江德潢一系图谋侵占萧家塘祖坟山地。江庆衡在诉状中强调:“一家命脉相关,安为激切?”这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祖坟产权的极端重视,因此,此类纠纷极易引发家族内部的剧烈冲突。官府的裁决,实质上是对这种兼具物质与精神双重属性的特殊“产权”进行法律确认。

为争取官府的重视与介入,江庆衡的诉状开篇便歌颂官老爷为官清正、治理有方;接着描绘“三世孤孀”的悲苦身世,以引发同情;随即指斥对方为“不孝子孙”,听信地术、侵犯祖坟,在伦理上将其置于对立面。其核心诉求是请求官府颁发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印照”(批文),作为确权凭证和维权武器。

官府的批文巧妙地将“祖坟”保护直接与“孝道”这一核心儒家伦理及法律原则(不孝属重罪)挂钩,批示道:祖坟与子孙命脉息息相关,谁敢挖掘侵占?况且以旁支子孙身份侵犯祖宗,更是大不孝。如有此事,可凭此文书报官,依法严惩。特此执照为凭。

纠纷升级:基层治理危机的应对

尽管第一次批文授予了江庆衡“执照”,但未能彻底平息事态,反在执行环节激化矛盾,从而引发又一次紧急控告。

万历二十六年九月,案情出现新变化:围绕产权和祖坟保护,双方矛盾白热化,相继发生现场对峙、强挖未遂、契约欺诈、勾结胥吏等事件。江庆衡向官府提交紧急诉状,详列人证物证。诉状中,江庆衡指控对方“装局重价掿卖”,即勾结胥吏设局高价强卖。更严重的是,对方在签订契约后“契外挟诈”,即在契约约定之外进行勒索欺诈,并动用势力“援势压挖”,企图强行挖掘祖坟。文书后半部分列出的涉案及证人名单,包括主犯、族长、山邻、乡约等,勾勒出一个完整的基层治理网络。

这次批文“仰约保处”,命令基层自治系统(乡约、地保等)现场处理、调解、取证,这展现了明代“官督民治”的基层治理模式。官府并非事必躬亲,而是通过乡约、地保、族长等民间力量进行初步调解。这种模式既降低了官府的治理成本,又尊重了地方社会的自治传统。如明初颁布的《教民榜文》中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本里老人里甲决断,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这一制度设计,使基层社会能够自我消化大部分纠纷,只有重大案件才上升至官府。

最终裁决:官方的双重治理策略

万历二十六年十月,因江德潢儿子暗地挑衅、制造事端,江庆衡再次状告,官府作出最终裁决。

批文首先从伦理角度强调:“江德潢祖与江庆衡祖既同穴”,将祖坟保护与孝道伦理紧密挂钩。随后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捐价买德潢该股,给示永保守。”即允许江庆衡出资购买争议产权,并颁发永久性保护执照。这一裁决体现了明代司法实践中的“情理法”结合:通过经济补偿和官方确权,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批文还严厉警告:“德潢子孙敢有侵犯者,即以不孝论。”将“不孝”这一重罪作为裁决的保障,赋予其无可辩驳的权威性。

虽时隔四百余年,但江庆衡案所反映的明代“官督民治”的多元共治智慧,即以乡约、地保、族长等多方协同化解纠纷的模式,强调“情理法”结合与产权明晰化裁决,对今天基层治理中动员多元力量、兼顾法理人情、夯实产权基础等,仍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